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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其它法规   发布者:tiansheng   发布时间:   查看:668次

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

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农〔2012〕3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1〕333号),对《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浙财农字〔2009〕6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1〕333号)、《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11〕336号)、《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2009〕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设置一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财政安排的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绩效等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地衡量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在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置等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按照“财政牵头、部门配合、权责一致”的原则分级实施。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参与评价的机构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1.制定本级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2.根据财政部的部署,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3.指导协调同级农口部门按计划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4.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

  5.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落实相关激励约束措施。

  6.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7.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和限期整改。

  8.宣传绩效评价有关政策,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二)农口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1.及时组织实施本部门归口专项的绩效评价工作。 

  2.制订切实可行的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

  3.指导和监督项目所在地绩效评价工作。

  4.宣传绩效评价有关政策,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绩效评价相关信息。

  5.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或绩效评价报告。

  6.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或情况报财政部门。

  第六条 绩效评价由市、县(市、区)自评、省级抽查和省级综合评价组成。

  1.市、县(市、区)自评:由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部门。

  2.省级抽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部门选择部分地区对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3.省级综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部门在市、县(市、区)自评和抽查的基础上,形成绩效评价综合报告。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各地完成相关专项资金的自评工作,并向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上报相关文件材料和评价报告。7月15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部门形成绩效评价综合报告。

  第八条 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自评报告和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扣减其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额度,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各地申请立项时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农业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价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和实施方案报送。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市县财政部门整合相关资金的规模和渠道。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执行进度、管理机制创新和管理工作开展。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配合程度、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有关总结、统计资料的报送。

  (五)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项目建设内容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是否按时检查验收。

  (六)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其他效益。

  (七)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评价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l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见附件)。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各地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各地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后30日施行。省财政厅2009年3月16日印发的《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浙财农字〔2009〕62号)同时废止。

  附表:省财政厅对项目县绩效评价参考量化指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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