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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关于偷税罪最新规定解读 |
税务资讯 发布者:tiansheng 发布时间: 查看:2210次 |
刑法修正案(七)关于偷税罪最新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作了很大的修正,其中的显著变化应引起高度的关注。 一、偷税手段上的变化 修正后的偷税罪只保留了虚假申报和不申报两种手段,但同时都作了一些变化:在虚假申报前增加了“欺骗、隐瞒手段”的限制,强调了主观上的恶意;在不申报前也有“欺骗、隐瞒手段”的限制,但摒弃了原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提法,将偷税罪的责任还原到纳税人自身。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为偷税罪手段之一的“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也因可纳入虚假申报范围而归于失效。 三、并处罚金数额上的变化 修正后的偷税罪在此问题上作了有松有紧的变化。在松的方面取消了偷税金额5万元以下的规定,为偷税金额大的纳税人消除了后顾之忧。在紧的方面提高了时间和条件限制,要求按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和已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将构成偷税罪累犯和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排除在外。 修正后的偷税罪不再将一般性的偷税行为作为入罪手段,这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是非常必要的,但并不意味纳税人可以屡犯屡改。纳税人如果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满足偷税罪条件的,即使在处理过程中配合税务机关及时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仍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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