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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解读 :所得税新旧政策衔接 |
政策解读 发布者:tiansheng 发布时间: 查看:4884次 |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解读 ——所得税新旧政策衔接特别关注
比如,某内资企业在2006年12月31日购买了一台电子设备,原始价值为400万元,按照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净残值率为5%,折旧年限为5年。2007年度按照直线法提取折旧76万元并在税前扣除。在进行2008年度所得税处理时,既可以继续采用旧政策折旧至完毕,也可以重新确定其合理净残值,假设重新确定残值为24万元,扣除残值后的剩余折旧应为300万元。考虑到新税法已经将电子设备的剩余折旧年限调整为3年,企业可以重新确定该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为2年,则2008年可以提取折旧150万元。这样操作考虑了“从轻”原则,也就是说,新旧政策衔接上如果新政策对纳税人有利,则允许纳税人按照新政策进行合理变更,这也体现了一种让利于民的税赋思想,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二、递延所得:继续分期计税 中税网财税专家王骏简单总结,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的确定的项目具体包括如下: 2、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和投资转让净收益。内资企业已按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作递延所得确认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已按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规定递延确认的投资转让净收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已按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规定递延确认的捐赠所得。 3、外国企业还包括上述尚未列举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的项目。 四、职工福利费余额:继续使用 继续分析,如果该企业08年实际发生符合规定的福利费支出180万元,全部列入当期成本费用,其他条件不变。其中动用以前年度福利费计税余额开支的部分依然需要进行80万元的纳税调增。另外由于2008年度福利费扣除法定限额仅为84万元,因此其余的100万元福利费在税前只能扣除84万元,超标的16万元也同样需要纳税调增。 如果变更一下情形,假定某个私营企业成立于2007年,2007年会计上未计提职工福利费,也未实际发生任何职工福利费支出。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对依据旧内资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计算工资500万元,计算了14%即70万元的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为了减少纳税调整,该企业财务人员对这部分70万元的福利费实施了会计账面提取的方式,当然也就不需要在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了。2007年,该私营企业也为发生任何福利费开支,而是将上述福利费余额全部用于开支企业负担的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恰好使用完毕。由于08年的新税法允许企业将符合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作为一个单独的费用项目予以扣除(与福利费并列)。该企业虽然在会计账面上没有将开支的社会保险打入成本费用,而是借记了福利费余额,依然可以按照规定对开支的社会保险费做纳税调减处理,尚未使用的福利费余额(计税余额)可以继续按照规定使用完毕,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五、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优先使用 六、工资储备基金:实际发放才可扣除 七、广告费:新老合并 八、技术开发费:亏损企业也可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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