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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的政策变化 |
税务资讯 发布者:tiansheng 发布时间: 查看:1908次 |
国税函[2009]3号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中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职工防暑降温费已经属于福利费的范围。只要福利费不超标,防暑降温费不存在纳税调增的问题。 例如,2007年江苏省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为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分别为640元和520元。浙江省2007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因此,原来的税务处理中超过以上标准都需要作纳税调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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